《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出臺
日前,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這是我省第一部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律,該《辦法》對工業排放、揚塵污染、機動車尾氣污染、油煙污染等容易產生PM10、PM2.5的污染行為作出限制規定。
環保專家介紹,工業排放、機動車尾氣是產生PM2.5的重要污染源,而餐飲油煙除了“貢獻”PM2.5還會產生PM1。揚塵和各種PM顆粒,是城市大氣污染需要治理的主要污染物。
附: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顆粒物污染,改善空氣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及相關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的大氣顆粒物,是指工程施工、工業生產、物料轉運與堆放、交通運輸、開山采石、綠化養護、露天焚燒、煙花爆竹燃放、餐飲經營等活動中直接排放的煙塵、粉塵和揚塵等固態物質。
第三條 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重點防治施工揚塵,嚴格控制工業煙塵、粉塵排放,積極推進秸稈綜合利用,控制、減少大氣顆粒物排放總量。
第四條 排放大氣顆粒物的單位、個人是治理污染的責任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顆粒物污染防治投入,完善顆粒物污染防治工作體制、機制,推進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監督管理道路積塵和建設工程施工、綠化養護以及物料堆放、裝卸、轉運等產生揚塵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建筑渣土處置場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企業煙塵、粉塵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發布空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嚴格農作物秸稈禁燒管理,對農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渣土運輸、排放黑煙車輛的監督管理以及煙花爆竹禁燃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工程施工、港口碼頭物料堆放等活動中排放揚塵的控制及排放黑煙營運車輛整改的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開山采石等產生揚塵的污染防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清潔能源規劃的制訂及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商務、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自覺保護大氣環境的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大氣顆粒物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政、園林和環保等部門,創建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控制區應當制訂降塵控制目標,控制施工揚塵,提高道路保潔標準,消除裸土地面,大幅削減揚塵排放總量。
揚塵污染控制區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訂。
第九條 向大氣排放揚塵污染物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揚塵排污費,揚塵排污費應當專項用于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揚塵排污費征收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價格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提高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和監管水平,削減工業煙塵、粉塵排放總量。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顆粒物的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積極推行環境監理制度。鼓勵、引導建設單位委托環境監理單位對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施工進行監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其他清潔能源。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及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控制區域內城市的建成區應當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協調有關單位組織高品質柴油的供應,推進柴油低硫化,降低柴油燃燒的顆粒物排放強度。
第十四條 大氣顆粒物濃度未達到國家和省階段性目標的市、縣(市),應當制定限期達標方案;已達到相關目標的,應當制訂持續改善方案。方案應當報上一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方案規定的目標任務。
第十五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工作評估和考核辦法,定期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工作情況的抽查、評估和考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并通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第三章 污染控制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區域供熱規劃,逐步擴大供熱管網覆蓋范圍,推進集中供熱。各類工業園區(集中區)應當配備完善的供熱系統,實行集中供熱。
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原有分散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關閉。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地區的新建供熱鍋爐應當采用清潔燃料;原有鍋爐逐步改造或者改用清潔燃料。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施工揚塵的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監理單位負責方案的監督實施。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建設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的規定,建立相應的責任管理制度,實施全過程“綠色施工”,有效控制揚塵污染。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應當在工程施工期間公布于工地醒目位置。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建立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招投標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房屋拆遷作業產生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管。
拆除實施單位應當配備防塵抑塵設備,對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揚塵污染控制負責。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時應當設置圍擋,采取持續加壓噴淋措施,抑制揚塵產生。需爆破作業的,應當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五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
拆除工程完畢后不能在15日內開工建設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對裸土地面進行覆蓋、綠化或者鋪裝。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逐步推行高效清潔的道路清掃與清洗作業方式,增加機械化作業面積,增加城市道路沖洗保潔頻次,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利用中水進行路面沖洗作業,做到城市道路無明顯可見積塵,路面應見本 色。破損路面應當及時修復,縮短裸露時間。
到2015年底,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以及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控制區域內城市機掃率應當達到百分之九十,其他城市應當達到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一條 公共綠地、綠化帶等的管理維護單位對綠化養護揚塵污染防治負責。
公共綠地、綠化帶內的裸土應當覆蓋,樹池、花壇、綠化帶等的覆土不得高于邊沿。綠化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二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煙塵、粉塵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產生煙塵、粉塵的生產和物料運輸等環節,均應當采取密閉、吸塵、除塵等有效措施,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達標排放。
第二十三條 鋼鐵、火電、建材等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重點行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高效除塵技術升級改造,確保煙塵、粉塵排放符合相關標準。
第二十四條 鋼鐵、火電、建材、港口碼頭等企業的物料堆放場所應當按要求進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噴淋、綠化、建設防風抑塵網等措施,物料裝卸應當采取密閉作業,避免作業起塵。
第二十五條 承擔物料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實施密閉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泄漏、散落或飛揚。
工地、堆場出口應當硬化地面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施工單位和堆場經營者應當及時清掃和沖洗出口處道路,路面不得有明顯可見泥土。
第二十六條 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專用的建筑渣土處置場,規范處置行為,推進綜合利用,減少二次揚塵。
實行建筑渣土運輸處置行政許可制度,在渣土運輸的規定時間和路徑范圍內,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管力度,規范渣土運輸處置作業,查處隨意傾倒、處置行為。
運輸過程中因拋灑滴漏或者故意傾倒造成路面污染的,由運輸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及時清理。
第二十七條 開山采石單位應當編制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開山采石應當做到邊開采、邊治理,及時修復生態環境。廢石、廢渣、泥土等應當堆放到專門存放地,并按規定進行圍擋,設置防塵網或防塵布等;施工便道應當進行硬化并做到無明顯積塵。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現場檢查,監督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實施。開山采石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本息不予返還。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止或者限制老舊、黃標柴油車行駛的區域、時間或者車型。
禁止排放黑煙機動車上路行駛。公安、交通運輸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聯合執法,對排放黑煙的機動車強制檢測維修。
工程、農林機械及船舶等非道路移動源排放大氣顆粒物不得超過相關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在用柴油車環保檢驗與維修(I/M)制度。不達標車輛應當限期治理,治理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駛;經治理仍不達標的,予以報廢。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限制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規定燃放時間、地點及種類;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提倡和支持煙花爆竹替代品研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餐飲服務業布局規劃,合理布設、調整餐飲經營點。非商用建筑內禁止建設排放油煙的餐飲經營項目。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有效防治油煙污染。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座以上的餐飲企業,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油煙凈化設施及在線監控設施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秸稈禁燒工作部署落實到村委會和村民小組,村委會應當制訂秸稈禁燒工作方案并納入村規民約。
在《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規定的禁燒區內焚燒秸稈的,該區域所屬鄉鎮不得評為環境優美鄉鎮;緩撥或者取消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資金。
第三十三條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假冒偽劣產品以及其他產生煙塵的物質。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居民居住區、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
縣級以上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露天焚燒、露天燒烤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未制定限期達標方案的,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目標任務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排放大氣顆粒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原有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在規定期限內未拆除的,或者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地區的新建供熱鍋爐未采用清潔燃料的,以及原有鍋爐在規定期限未改造或未改用清潔燃料的;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產生煙塵、粉塵的生產和物料運輸等環節,未采取有效密閉措施的;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堆場出口未設置車輛清洗設施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制訂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或未按方案實施的;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時未采取持續加壓噴淋等有效抑塵措施的,或者房屋拆除爆破作業未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的;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氣象預報風速達到五級以上,進行房屋爆破或者拆除的;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拆除工程完畢后十五日內未開工且裸土地面未進行覆蓋、綠化或鋪裝的;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工地、堆場出口處道路未硬化或有明顯可見泥土的。
第三十八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場所,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整改,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山采石單位未報備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進行揚塵污染防治的,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硫蜂窩型煤、輕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氣。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關鍵詞:大氣污染 顆粒物 江蘇